年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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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察机关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年04月25日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命门,是国家战略创新资源,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主要方式。保护知识产权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需要,也是中国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检察机关从年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足人到年1.1万余人,增长了56倍之多。案件量激增究其原因,既有国家经济长足发展和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缘由,也有执法司法机关持续加大打击力度的因素。检察机关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职能部门,在其中也发挥了应有作用。

年,全国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的目标要求,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知识产权领域社会综合治理,为推进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提供良好法治环境。

一、加大打击力度,始终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惩态势

一是依法从严批捕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件人,同比分别上涨31.5%、24.3%;提起公诉件人,同比分别上涨21.9%、32.2%。其中,批捕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侵犯商标权类犯罪件人,起诉件人;批捕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等侵犯著作权类犯罪件人,起诉件人;批捕侵犯商业秘密罪44件63人,起诉41件90人;批捕数罪或他罪中含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件人,起诉件人。

二是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做到不枉不纵。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及时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案不当、以罚代刑、裁判不公等问题,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年,经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件人;经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件人,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件人;经检察机关决定,向法院提起抗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8件,改判52人。

三是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提升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效。年,最高检单独或联合中宣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等部门共同挂牌督办春节档电影侵权盗版“2·15”系列专案等80余起案件,指定专人加强办案指导,先后派员赴江苏、浙江、贵州等地现场督办,积极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难题,保障办案质效。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情况进行综合研究,对损失金额的计算、商业秘密的认定等突出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强化对下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自年12月,最高检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三级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涉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在受理审查起诉之日起10日内,主动向权利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

试点省份检察机关均成立了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检察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立了组织保障。各地做到了外资与内资企业、大企业与小企业、本地企业与外来企业同等告知。年12月至年3月,六省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相关案件件,告知名权利人。告知率达到90%以上。权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度和维权积极性显著提升,办案质效也得到提高,获得权利人普遍肯定,预期成效初步显现。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权利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更加充分,有效节约了维权成本。通过告知工作,权利人得以参与认罪认罚、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公开听证等刑事诉讼活动,能够更充分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如江苏镇江丹阳市检察院在办理朱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权利人向检察机关反映其损失情况,检察官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要求,说服朱某某做好赔偿工作并将该情节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

二是助力查明案件事实,切实提高案件办理质量。通过告知工作,权利人可及时补充权利证明、经济损失等证据,对涉案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如江苏徐州市检察院在办理“菠萝小说网”侵犯著作权案过程中,对部分权利人通过公告告知,红袖添香和网文欣阅两家公司主动和徐州市检察院取得联系,积极准备被侵权书目及其权利文件。

此外,试点地区不少检察机关还自我加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告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如浙江、上海部分市县检察机关将告知工作前移至审查逮捕阶段;北京检察机关在“云端告权”时邀请网络技术鉴定专家、网络管理专业人才共同参与,在告知权利的同时指导权利人进行证据收集、提供法律咨询,实现实时互动,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多措并举,服务保障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大局

一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预防减少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综合运用提出加大禁止令、从业禁止、罚金刑、没收财产刑适用力度等量刑建议,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提升刑罚威慑力。根据办案中反映的问题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力争实现办理一起典型案件,促进一个行业规范治理的目标。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查漏补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提升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二是适度开展典型案例宣传,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良好氛围。各地检察机关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关键节点,发挥以案释法优势,多次组织开展集中宣传活动,促进企业和公民提升法治意识,积极预防和减少侵权假冒犯罪发生。年,最高检发布14件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推动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三是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交流谈判。最高检与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共同举办环境保护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讨会,围绕知识产权问题展开深入交流。先后派员赴欧洲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执法”“打击侵权假冒”等专题交流活动,积极宣介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立场和举措,有力维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形象。积极参与中美经贸磋商会议、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谈判工作,坚决维护国家根本利益。

四、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一是强化专业化队伍建设。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重塑性内设机构改革,最高检和省级检察院设立了专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办案组,有条件的地市级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也设立专业化办案组或探索其他专业化办案模式,不断提升专业化水平。各地检察机关通过邀请知识产权法学专家、技术专家授课、召开研讨会等形式,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素质。高度重视外部交流,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建立人员交流学习制度,互派人员挂职锻炼,提升检察人员知识产权专业化水平。

二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各地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发挥检察官审前主导作用,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与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沟通交流,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弥补权利人经济损失,积极促成侵权人与权利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法给予侵权人从宽处理,争取达到案结事了,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戾气。年,全国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件人,其中因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人。

三是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模式。各地检察机关转变思维模式,不断开拓创新,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方式。北京检察机关建立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制度,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后,认为有必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以检察意见书的形式将案件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上海检察机关探索权利人实质性参与刑事诉讼制度,权利人可以参与审查逮捕公开听证、庭前会议、庭审等诉讼环节,充分主张合法权益;深入探索检察机关参与促成侵权人向权利人合理赔偿机制,目前已合计赔偿1.2亿余元。福建泉州检察机关构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六方协作机制”,将品牌权利人、执法主体和电子商务平台联合起来,打造“企业、平台、行政、司法”四位一体的品牌保护新格局,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处理时间缩短到24小时,在侵权投诉人升级为可信投诉人后,还可以进一步缩短为3小时。广东检察机关借力智慧检务建设,研发“知识产权保护智慧检务平台”,通过共享行政执法数据、法院数据、举报线索数据等,提供入罪研判、量刑指导、知识检索、提供咨询、风险预警等辅助办案功能,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插上智慧之翼。

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继续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努力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检察方案和检察智慧,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检察力量。

附典型案例

年度检察机关

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年4月25日

目?录

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1:上海汪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2:山东姚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3:重庆古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4:北京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起诉案

案例5:江苏邓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6:福建高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抗诉案

案例7:河南肖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立案监督案

案例8:四川徐某、李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例9:江苏薛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例10:浙江陈某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起诉案

案例11:广东李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抗诉案

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12:上海陈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13:安徽许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14:安徽赵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15:四川邱某侵犯著作权案

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16:北京田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例17:浙江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侵犯著作权支持起诉案

案例18:江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常熟市虞山镇鑫龙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支持起诉系列案

案例1:上海汪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年5月至7月,汪某在经营上海拓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斛公司”)期间,指使员工余某订购假冒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并租赁黄某某经营的上海惠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安公司”)仓库,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将无品牌标识的大包装工业蜡由黄某某安排其员工分装改包成25公斤装印有“Honeywell”“A-C”注册商标标识的小包装工业蜡,销售至上海、江苏、广东等多家公司,销售金额共计万余元。年8月17日,在惠安公司仓库内查获拓斛公司存放的“霍尼韦尔”工业蜡袋(每袋25公斤)、“霍尼韦尔”工业蜡原料27袋(每袋25公斤),货值金额11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于年8月13日接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报案后,于8月17日会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至拓斛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当场发现涉案工业蜡,行政执法机关查扣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对汪某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9月14日,提请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审查逮捕期间,检察机关就是否应当逮捕汪某进行了公开听证。其辩护律师提出对汪某批准逮捕将影响其经营企业的运转;侦查人员则提出汪某到案后供述不实,且有其他犯罪事实尚待继续侦查。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对汪某采取取保候审可能出现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并且认为,汪某不仅销售假冒霍尼韦尔持有注册商标的工业蜡,而且将上述工业蜡分装改包成印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公安机关定性不当,遂于9月21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汪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进而向侦查人员制发了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列明需要继续侦查的事项、目的和要求,建议其调整侦查方向,以审判标准引导侦查人员完善固定证据。此外,检察官还发现余某帮助汪某联系购买假冒霍尼韦尔注册商标的包装袋用以包装工业蜡后对外销售;黄某某明知汪某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仍将仓库租赁给汪某堆放涉案产品,并安排员工提供工业蜡分装服务,均应以共犯论处,随即向侦查人员制发《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追捕遗漏同案犯余某、黄某某。

12月20日,宝山公安分局将汪某、黄某某、余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移送起诉。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发现侦查人员在接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工业蜡后,仅查看了涉案物品,没有通过拍照、录像等记录方式予以固定,存在证据固定不规范的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整改。公安机关遂开展调查,落实整改措施,并通报全局各办案单位。

年5月至7月,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汪某、黄某某、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检察官发现惠安公司租赁仓库系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应评价为单位犯罪,遂对遗漏犯罪单位惠安公司及时追加起诉。

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判。10月31日,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惠安公司罚金二万元;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检察机关坚持将平等保护理念贯穿办案始终,对内资外资企业诉讼地位、诉讼权利、法律保护一视同仁,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追捕、追诉、提出检察建议等各项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改进办案方式,丰富优化营商环境的手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体表现在:

一是证据关口前移,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为确保在庭审中能够准确有力指控犯罪,检察官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充分发挥检察主导作用,把证据关口前移至刑事诉讼前端的侦查阶段,从源头上提升指控证据的质量,落实庭审实质化对证据的要求。

二是逮捕公开听证,始终坚守客观公正立场。为更好地行使批捕权,防止错误逮捕,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革。通过审查逮捕公开听证的方式将办案过程予以展示,推动审查逮捕由封闭审查向公开审查转变,使得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程序参与度得到明显提升,提高了刑事诉讼程序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三是监督多向发力,深耕诉讼监督主责主业。检察官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通过充分行使各项监督职能,深挖犯罪全链条,有效追捕遗漏同案犯,及时追诉遗漏犯罪单位;同时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执法行为规范化,取得较好监督成效。

案例2:山东姚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自年以来,被告人姚某某(案发时为日照万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获取高额利润,在未取得“CISCO”“HP”“华为”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古某从网络平台购进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打印机、标签纸、光纤模块等,先后租赁多处房屋伪造上述品牌的商标和包装标识,贴牌生产光纤模块等,并安排被告人庄某某、张某、魏某某联系客户销售至境外。

年至年,被告人姚某某、古某共计生产、销售假冒“CISCO”“HP”“华为”等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10万余件,销售金额万余元。案发时,现场扣押已生产尚未销售的假冒“CISCO”“HP”商标的光纤模块、交换机、电源、线缆件,价值万余元。年至年,被告人庄某某销售上述光纤模块58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万余元),被告人张某销售71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万余元),被告人魏某某销售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年4月8日,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接惠普公司报案,称有客户在山东日照某公司买到假冒惠普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并提供了销售人员、发货地点信息。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姚某某、古某、张某、庄某某刑事拘留,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魏某某刑事拘留。5月24日,日照市人民检察院对姚某某、古某批准逮捕,对张某、庄某某、魏某某作出不批捕决定。7月19日,日照市公安局以姚某某、古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庄某某、张某、魏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鉴于侵权产品的买家多为国外客户,为解决境外取证难度大、周期长等问题,办案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及时补充惠普、思科公司的注册商标证、授权使用证书,证明被侵权商标系注册商标、被侵权方对该注册商标享有知识产权的关键事实,引导公安机关重点调取、固定买卖双方联系的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等关键性电子证据,并强调取证规范,结合被告人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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